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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判決實例:詐欺、洗錢、車手】人頭帳戶|提領款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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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檢察官起訴:
  • 加重詐欺(刑法第339-4條)、洗錢
  • 法定刑: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
(二) 法院判決:
  • 先變更減輕罪名為:普通詐欺(刑法第339條)、洗錢(法定刑:5年以下有期徒刑)
  • 再宣告最低刑度:2月有期徒刑
附註

目前詐欺案件經起訴後,法院為有罪判決的機率非常高,並且罪刑也很重。

不過,事實上並非每個詐欺案件,「交付帳戶」或「提領款項」的被告都一定具有詐欺故意。並且,每個案件的情節也都不相同。若深入瞭解司法實務對於詐欺案件的論罪邏輯,並詳細研判全案卷證資料,再依據個案狀況及被告的涉案情節詳為辯護,還是有可能為被告爭取到公正、有利的判決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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